各设区市科技局,赣江新区管委会创发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1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相关管理要求,为做好江西省2022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决定启动相关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
新能力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引导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聚焦重点、突出绩效”的原则,通过组织征集和申报,形成备选项目库。2022年重点支持以下三类:
(一)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类
1.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重点支持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建设与创新能力提升项目,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对象开展基础研究、创新平台建设、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科技研发、人才培养引进和技术合作等方面。
支持强度:原则上100万元/项,立项金额依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主管处室:条财处
2.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聚焦我省国家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需求,重点支持国家临床医学中心(分中心)等平台建设与创新能力提升项目,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对象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创新平台建设、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科技研发、人才培养引进、技术合作等方面。
支持强度:50万元/项。
主管处室:社发处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类
3.助力乡村振兴项目
重点聚焦科技部在我省定点帮扶和原中央苏区对口支持地区,开展助力乡村振兴项目,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特派员的创新能力和优势,围绕当地优势和特色产业发展,开展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和示范推广与应用,助力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支持强度:不低于50万元/项。
主管处室:农村处
4.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及项目
重点支持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活动,以及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人队伍和技术市场建设、科技成果对接活动等。
支持强度:不低于50万元/项。
主管处室:成果处
(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类
5.科技部“百城百园”行动
聚焦科技部“百城百园”专项行动要求,重点支持景德镇市、萍乡市、井冈山市、南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抚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井冈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等区域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与科技研发活动项目。落实《科技部办公厅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室关于开展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题债有关工作的通知》,引导相关园区与国家开发银行对接,积极争取通过发行专题债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融资。
支持强度:100万元/项。
有关要求:实行限额推荐。按照建设主题和主导产业的任务要求,每个城、园各推荐6个项目。
主管处室:政策法规处(对口景德镇市、萍乡市)、农村处(对口井冈山市、井冈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高新处(对口南昌国家高新区、抚州国家高新区)。
6.跨区域研发合作
重点支持我省与粤港澳大湾区、鄂湘赣、赣京等跨区域,聚焦本领域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产品)研发或成果转移转化,开展重大科技创新合作项目。
支持强度:50-100万元/项。
有关要求:限额推荐。南昌市、赣州市各推荐6项,九江市、上饶市、抚州市、宜春市、吉安市各推荐5项,萍乡市、鹰潭市、景德镇市、新余市、赣江新区管委会各推荐4项。
限额申报。南昌大学限报3项;江西师范大学、江西财经大学、江西中医药大学、江西农业大学、南昌航空大学、江西理工大学、省科学院、省农科院、省林科院、江西省人民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各限报2项;其他省属企事业单位限报1项。
主管处室:合作处
二、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条件及要求:
1.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三年之内无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记录及需科研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社会失信行为记录。
2.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员保障、科研基础设施和资金配套能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3.涉及动物实验、安全及环保等有关特殊要求的科研项目,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
4.中央高校、中央科研院所、中央企业等中央预算单位不在支持范围。
(二)项目负责人条件及要求:
1.每人每年只能申报1个中央引导地方项目。
2.项目负责人应为实际主持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或企业负责人,不得有到期未验收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3.项目负责人的年龄不超过58周岁(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报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类项目除外。
4.国家机关在职的工作人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三)经费预算要求:
1.本次项目全部采取直接补助方式资助,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引导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2.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执行;
3.项目预算应合理真实,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所申请的引导资金,承诺的自筹资金应出具承诺书并足额到位。项目立项后,引导资金实际资助额度未达到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配套解决。
(四)其他说明:
1.鼓励并支持各单位先期与金融机构对接,有金融机构参与支持的项目优先入选。
2.对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及企业,省科技厅将向各大金融机构推介,帮助引入“科贷通”“科创通宝”等金融支持,助力企业创新发展。
三、申报与推荐
1.请各有关推荐单位,围绕征集范围、申报条件及要求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科技创新工作实际,组织征集、筛选,并指导相关单位进行项目申报。
2.申报受理方式。项目申报全部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项目负责人、申报单位、推荐单位登录《江西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http://ywgl.kjt.jiangxi.gov.cn)进行项目申报和审核推荐。
根据我省全面实行项目申报“无纸化”的管理要求,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须通过系统注册并在线填报和使用电子印章。项目申报时,不再报送和受理纸质申报书,申报、受理环节通过系统在网上完成。申报前,申报单位、主管(推荐)部门,均须按全省统一要求办理电子印章;如申报时,未办理电子印章的,可前往全省统一的服务网点办理,否则无法进行项目申报。
3.申报推荐截止时间。2021年11月5日后,申报人可登录系统进行网上填报申报书。申报单位、主管(推荐)部门必须在截止时间前完成相关工作,逾期未完成网上提交的,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受理项目,请予以配合。
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截止时间:2021年11月15日17时。
主管(推荐)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2021年11月16日17时。请各推荐单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项目推荐函加盖公章并扫描后,于2021年11月17日前,发送至省科技事务中心电子邮箱。
4.项目受理。省科技事务中心负责项目受理与咨询,于2021年11月18日17:00前,将受理合格的项目分别报对口业务处室。
联 系 人:谢一虹、艾金根
电 话:0791-88175549、86200587
电子信箱:jxkjgl@163.com
5.业务系统及电子印章事项咨询。省科技信息研究所电话:0791-86226025。行政事业类单位用章答疑QQ群号:172195919;企业类单位用章答疑QQ群号:855271960。
四、申报咨询及联系方式
各类项目的申报与推荐,请联系相关对口业务处室。
法规处:86254241;条财处:86253872;高新处:86253496;社发处:86262651;农村处:88861156;成果处:86263488;合作处:86275814;计划处:86253961。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