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住保办〔2021〕1号
关于新余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常态化
申报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
为切实做好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常态化申报工作,提高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效率,进一步落实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制度,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建保〔2016〕1号)、《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余府办发〔2013〕42号)、《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20〕3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及办理程序通告如下:
一、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年满18周岁)作为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
(二)申请人需符合以下二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
1.申请人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居民户籍;
2.申请人不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居民户籍,需在中心城区就业劳动关系稳定6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其中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86000元。
(四)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店面、写字楼等非住宅的不得申请。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并且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租赁单位公房、直管公房及县区保障性住房的,需退出后方可申请。
(七)家庭拥有非营运型车辆不得超过一辆,且价值不得超过20万元。
(八)在职财政供养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参加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另驻扎本市的现役军人,在本市无房即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年满18周岁)作为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
(二)申请人需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其中之一:
1.申请人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居民户籍,并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2.申请人不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居民户籍,需在中心城区就业劳动关系稳定6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提供人社局开具的6个月以上(与工作单位一致的)同期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其中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本市居住证、原户籍地开具的无房及未享受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证明。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新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7倍(含),2021年为不超过2480元/人/月,今后每年调整后公布。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地均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14平方米以下(含14平方米)。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三年内未出售住房或者已出售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为14平方米以下(含14平方米)。
(六)家庭不得拥有非营运型车辆。
四、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
1.公租房多层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2.6元。
2.公租房高层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3元。
享受低保和符合低收入条件(不超过2480元/人/月)的中心城区非农户籍家庭以及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含),租金标准按余价字〔2005〕36号文件的规定收取,超过50平方米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五、报名时间
即日起实行常态化申请,不限定申请时间。
六、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申报。到市行政服务大厅住建窗口提交申请资料预审,领取并签署《新余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申明及授权》。签署后备齐资料可自行通过网络渠道(微信公众号“新余市住房保障”,见操作指南)提交申请。申报社区居委会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务工地所属辖区居委会。所需申报材料如下: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和户口簿。
2.申请人需填报配偶情况并提供婚姻状况证明(配偶需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计算家庭收入及住房面积,未婚及遗失婚姻证明的可书面承诺)。
3.不具备本市中心城区居民户籍人员需提供就业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
申请租赁补贴的需提供人社局开具的6个月以上(与工作单位一致的)同期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本市居住证、原户籍地开具的无房及未享受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证明。
4.其它需特殊说明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初审。社区居委会应当通过组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初审,对申请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工作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初审合格的上报各街道办事处;初审不合格的打回并备注原由。
(三)复审。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本地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重点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居委会审查程序是否规范;民政部门重点利用低保评议机制,依托新余市居民经济状况核查系统,审查申请家庭的收入、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县(区)政府、管委会委托街道办事处对合格的申请人予以核准上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复审不合格的打回并备注原由。
(四)核准。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上报材料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批准后进行终审公示;不合格的打回并备注原由。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每个审批环节在相关网站及媒体予以公示,并建立相关电子档案。
七、租赁补贴发放及实物配租分配时间
1.租赁补贴按季度对审核完成的家庭进行发放。
2.实物配租根据每年剩余房源或新增房源的情况确定摇号时间。摇号前十日在微信公众号“新余市住房保障”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布摇号方案,包括房源信息、审核通过参加摇号的名单、摇号方式及规则等。
八、优先配租
以下情况可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优先配租:
1.经有关部门确定的肢体二级(含)以上残疾、军残。
2.经退役军人事务局确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和经卫计委确定的计生困难家庭,省级以上各类模范。
3.驻扎本市的现役军人。
九、监督管理
1.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按户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和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对于申报过程中存在虚报、瞒报、重报等情况的,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随时审查其申报材料,一经查处属实,一律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2.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根据其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对公共租赁住房受益家庭进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3.对违规骗取租赁补贴的,限时上交违规享受的租赁补贴,拒不上交的,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起上诉,上诉产生的费用由违规对象承担。
十、其他说明事项
1.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情况,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民政部门审核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低保以及受救济等情况。
2.各级审查受理机构及经办人员应按要求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调查核实情况的真实性及办理申请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业务咨询电话:6448955
投诉监督电话:6441716
新余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 10月12日